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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立法,群众期待更具体更有刚性 省医保条例修改积极回应民意

2022-11-26 15:29:47本站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59

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既采纳了一审时的修改意见,还广泛吸收了公开民意征集中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

立法与群众期盼相契合

为使立法有更广泛、更具体的民意支撑,9月20日—10月20日,《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民意征集处介绍,此次征集采取了“主动出击”的方式,他们不仅通过江苏人大官网、官微和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发布征集公告,还联合省、市医保部门向全省141家各级各类型医院寄送调查问卷,并在省及南京市多家医保管理中心、医院设置宣传展架。最终,共有4717人次关注此次民意征集,其中2045人填写调查问卷,收集1681条文字建议。

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看,此次立法与群众期盼较为契合。部分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对立法表示欢迎,认为条例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部分医务工作者和群众认为,条例草案对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法规的温度,是“以民为主,生命第一,钱财第二”的好法,也可以有效化解一线医务工作者在抢救病人时的两难处境。“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等规定更获得了群众高度赞同。

不少医务工作者对“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规定表示支持。他们认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改革应当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相关条款有利于理顺医生劳动力价格和价值的关系,有助于医务工作者更加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征得建议也显示,群众希望更多分享江苏改革发展的成果,呼吁立法在全民参保、待遇提高、应对老龄化等方面能更具体、更刚性,避免法规“空转”。

异地就医问题获高度关注

“异地就医”是本次调查中被提及最多的关键词,共计2345次。

有群众反映,我省不同地区药品目录不一致、报销比例不一致、大病范围不一致,医保政策差异较大,且申请异地就医手续繁杂,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有时备案后依然不能联网结算,有时异地信息滞后严重。还有一些群众反映,医保只能在定点医院使用,对于去外地帮子女带孩子的老年人来说有些不方便。因此,条例草案关于“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的规定,获得了在异地帮子女带孩子老人的积极点赞。

围绕让异地就医更方便,不少群众希望各级医保部门加快推进全省医保网络建设,加快升级结算系统,加强区域间信息共享;建议省级医保部门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医保3个目录,让全省门慢门特病种逐步统一;在异地就医人员服务上,拓宽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渠道,简化异地备案手续,并逐步取消省内备案制度。群众还希望不断增加异地联网医疗机构的数量,使参保人员在异地也可享受“15分钟医保服务圈”。

回应群众呼声,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多条方便异地就医的具体规定。例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优化异地就医公共服务上,要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扩展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将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逐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另外,经批准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的实体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网上医药服务的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群众希望加大公共财政对医保投入

对于每年的医保缴费,有11%的群众表示缴费“负担有点重”或“不能承受”。有的表示家庭负担较重,“孩子、老人都是自己缴费,家庭总支出很大”;有些大龄自由职业者表示“受经济环境影响”个人负担较重;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老年人表示,较难接受医保缴费的涨幅。

提高公共财政对医保的投入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是不少群众的呼声。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增加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稳健运行的内容。其中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通过提高筹资水平、调整待遇政策等方式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在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医疗保障待遇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围绕提升医保待遇,有群众希望中医康复和理疗类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畴。草案修改稿作出明确回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一些群众反映了“同药不同价”现象,即同样的药在医院用医保卡买,比自费去药店买更贵。此前审议中,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要协调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医药价格等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药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阳光采购监督平台公开交易;非公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药企业不得虚假报价、串通报价。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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