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能否请保险公司赔付?
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必须由用人单位购买。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能否请保险公司赔付呢?
案
情
简
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其在C保险公司购买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其中“危货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因运载的危险货物引发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
2013年李某购买了一辆半挂车,挂靠登记在A公司名下,并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行车证、营运证等。李某的运输业务由其自行联系、自行结算,李某每年向A公司交纳一定管理费。
2014年,李某雇请刘某为专职驾驶员,每月工资5000元。2015年3月,刘某驾车给B公司运送硫酸,到达厂区下卸硫酸时,因阀门开启过快,软管脱落、硫酸外喷,刘某被硫酸喷淋,导致全身70%被烧伤,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刘某以劳动争议为由将A公司、李某诉至H法院,经H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李某连带支付刘某工伤赔偿款30万元,并支付生活护理依赖费1655元/月、伤残津贴4080元/月。
A公司认为其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就刘某的赔款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法
院
审
理
2021年12月,A公司遂将C保险公司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要求理赔的诉求。
法
官
说
法
H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A公司给付刘某的赔款,是A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特殊情形,这一赔款给付之债是基于劳动工伤保险关系,而非民事侵权。而A公司起诉依据的保险合同,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是指运载的危险货物致他人损害而由保险公司代偿,这一险种的立法价值在于分散车主的侵权责任,而非车主的工伤责任。换言之,刘某依据劳动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属于商事范畴,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一方缴纳保费,另一方承担保险责任,其价值在于分散风险。而公司的工伤责任,是行政强制范畴,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更不能由保险公司赔偿工伤责任。
原标题:《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能否请保险公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