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伤残津贴托底线提高至4511元/月
伤残津贴调整:
定额涨288~345元,托底线提高至4511元
《通知》明确,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345元、326元、307元、288元。
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的标准发放;2022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511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511元标准发放。
生活护理费:
分两类人员和两类地区分别调整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通知》明确,将按照“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了“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特殊调整办法”的两种方式。
普遍调整办法全省各市分为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按照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广州、深圳、珠海市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其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
另一类地区是其他18个地市,统一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即10025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该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即分别为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
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发放;2022年度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80元
2022年广东省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为80元。《通知》明确,将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定额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
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采写:南都记者黄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