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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政!这些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可领取奖励

2022-11-17 16:34:40本站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4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31日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第七条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第八条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发放办法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今年7月,我省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二是明确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有关工作。

  三是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奖励扶助标准,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四是明确经费来源。《办法》明确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不再由企业单位承担。

  五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动态调整机制。《办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七是明确施行时间。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自:山东省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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