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今起施行,明确扩大中医药项目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今天起施行
《福建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68条,从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为我省中医药发展规划了路径,让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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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确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经费投入支持力度,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承和保护力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经费,将中医药事业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保障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支持中医区域医疗中心、特色重点医院、名医堂建设;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养生保健”不得开展医疗活动: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筛选并发布中医优势病种,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具有临床价值、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诊疗项目实施按病种付费;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扩大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项目和康复项目的报销范围和比例。
●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中药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规范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事业的宣传,通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提升中医药文化影响力。明确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所在周为全省中医药文化周。
第一届福建省中医药文化周宣传活动火热开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福建省中医药条例》,推动福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我省开展第一届福建省中医药文化周宣传活动。
全省各地及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企业等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宣传周活动,以“施行《福建省中医药条例》,赋能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为活动主题,通过举办展览展示、健康讲座、文艺表演、技能竞赛、技能培训、义诊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宣传普及中医药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中医药工作开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