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劳动者患工伤又遇公司注销怎么办?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学瑞 见习记者 刘晓雨 滨州报道
劳动者患了工伤,病情逐年恶化,状告企业追加赔偿,诉讼期间又遇公司注销,工伤赔偿谁来“买单”呢?
屈某任职的深圳某能源公司,是香港某普公司的一家独资子公司。2010年4月,屈某工作时不幸吸入三氯乙烯,经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事发后,深圳某能源公司帮屈某申请了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社保部门根据屈某的参保情况,向其支付了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屈某伤情恶化,2013年底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屈某要求深圳某能源公司增加赔偿,除了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近70万元。
诉讼期间,深圳某能源公司启动了清算和注销程序。公司“不存在”了,屈某与深圳某能源公司间的工伤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继续?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负责呢?
该案的二审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巧介绍,虽然深圳某能源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但香港某普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在资产清算中承继了219万元资产,因此也应当承担深圳某能源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
罗巧表示,这不仅是一种财产承继,也等同于责任承继,香港某普公司只需在其承继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需要额外拿出自身财产来支付。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案件焦点落在了屈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标准上。按规定,六级伤残待遇标准是劳动者个人工资的六成。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均认可的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来看,屈某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76.88元,对于屈某主张的2188元工资没有采信。
此外,对于屈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洪望强介绍,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五到六级,可享受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也就是说,条例规定是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洪望强表示“本案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原来的用人单位被注销,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判决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2020年,深圳中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某普公司一次性支付屈某至退休之日止,一次性伤残津贴差额16万多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至于屈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屈某要求香港某普公司支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