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推进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
《规定》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行业监管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完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疏散预案,提高消防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要求;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疗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巡查和消防设施联动测试,建立结合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规定》还对各医疗机构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扎实开展消防宣传与培训,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等作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