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台海新闻 >> 查看内容

@福建人 这些DRG收付费知识,你了解吗?

2022-09-24 11:00:00本站liming查看次数:333

近日,福建省新增8家公立医院实施DRG收付费。2020年3月起,福建省开展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目前,已有14家医院开展DRG收付费。

这种新的住院收付费模式,对患者、医院、医保来说究竟有什么不同?近日,记者就群众最关心的几个问题,采访了省医保局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DRG收付费?

省医保局答: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收付费是对住院患者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方法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遵循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原则,按相应DRG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即“按DRG收付费”。收费标准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査、化验、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等全部医疗费用(特殊另行收费耗材与服务除外),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问:为什么要实施DRG收付费改革?

省医保局答:DRG收付费改革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

DRG收付费改革通过按病种分组打包收付费的方式,将药品、耗材、检査和检验内化为医疗机构的成本,减少了按项目收费的弊端,有利于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同时以疾病诊断为核心,将医院所有疾病按相似程度分为若干组别进行管理,通过疾病间相互比较的衡量标准,实现绩效管理。

DRG付费方式是当今国际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的主流趋势,它既是医保支付管理工具,也是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更是医生医疗水平的量化工具。

问:哪些医院实施DRG收付费?

省医保局答:2020年3月初,第一批试点单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实行DRG收付费政策。2021年7月20日起,第二批试点单位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患者执行DRG收付费政策。为进一步扩大DRG收付费改革,2022年9月19日起,第三批试点单位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联勤保障部队第900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等也执行DRG收付费政策。

问:DRG收付费有哪些优点?

省医保局答:一,看病就医更有保障、费用更直观。

DRG收付费实行“打包价(一口价)”的收费政策,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DRG临床诊疗规范,除政策允许外,不得出现院外购药、不合理使用药品耗材等不规范诊疗行为。不会因为多服药、多检查、过度医疗增加医疗费用,避免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

出院时医院向患者提供本次住院的分类结算清单,与以往住院费用清单格式不同,将患者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他另外收费的耗材、特殊医疗服务以及临床用血等分类体现出来,让老百姓看病就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例如:福州市职工医保患者住院主要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本次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达到治疗效果出院。按照该患者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归入“阑尾切除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组,按本组事先确定的10050元收取,其中个人自付27%即2713.5元,医保基金支付73%即7336.5元。

患者发生了临床用血、选择了超普通标准的床位、使用另外收费的医疗服务或医用耗材,则在分类结算清单相应的收费标准栏目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写。

二,兼顾患者多层次就医需求。

患者按DRG收费标准实施“打包价(一口价)”,但又不影响患者某些特殊的医疗需求,仍可自主选择部分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等,这些特殊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按原有政策规定收费,在满足老百姓正常医疗需求前提下,又兼顾了少数患者的个性需求。

三,不设医保起付门槛。

按原有收费模式,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要达到一定的起付门槛,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实行DRG收付费管理的医院,参保人员发生按DRG收费管理的费用,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门槛,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按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门槛,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不改变原有政策待遇。

DRG收付费改革后,患者列入DRG收付费管理的费用和相应的医保耗材,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符合原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等待遇不变。

问:DRG收付费改革实施对象有哪些?

省医保局答:在试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均纳入DRG收付费实施范围。

问:哪种情况不适用DRG收费管理范围?

省医保局答:住院天数小于等于1天或者大于等于60天的病例;住院费用小于该DRG组收费标准1/2或者大于2倍的病例,患者因转院中途退出治疗,且住院时间少于48小时的病例;住院期间死亡的病例,退出DRG,仍执行原有的收费政策;康复治疗、中医中治病例,以及选择LDR家庭化分娩病例不纳入DRG收费管理,仍执行原有的收费政策。

问:哪些情况属于不纳入DRG收费标准的可单独收费项目?

省医保局答:自愿选择单间、双人间或特需病房,床位费超出A类三人间标准的部分,由患者个人自付;达芬奇机器人手术辅助操作系统、镇痛分娩、导乐陪伴分娩以及临床用血等非医保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新生儿费用(产科),按新生儿参保登记后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问:实行DRG收付费后,服务流程有哪些变化?

省医保局答:DRG收付费病例患者出院结算时,医院可向患者提供DRG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不再出具项目费用清单。实行DRG收付费管理的医院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及时与住院患者签定《按DRG收付费知情告知书》,并做好DRG收付费的政策解释工作。

问:DRG收付费改革对医院的影响?

省医保局答:试点医院将DRG作为医院管理工具和医生诊疗水平的量化标准,可促进医院加强内部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优化治疗方式,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记者 张静雯)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698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