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社保未缴纳 工伤赔偿谁承担
近期,太仆寺旗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用工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不支付赔偿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某是某公司职工,从事会计工作。某日,王某在办理业务时不慎摔伤。经鉴定,王某受伤情形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
因未缴纳工伤保险,王某与用人单位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太仆寺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判决用人单位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16000余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锡林郭勒盟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或者出于疏忽等原因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切勿为降低用工成本而提高用工风险,因小失大。
法官提醒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不得推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部门会做出相应处罚。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应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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