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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18-11-29 09:51:41新华网佚名查看次数:469
  工伤预防除了工伤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外,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讲解,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市社保局龙岗分局列举以下几个案例,希望能让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王一(化名)在高速公路上出交通事故死亡,就其是否属于工伤,当事人家属与社保部门对簿公堂,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社保部门不属工伤的认定。
  各方当事人对于王一事发当日在广乐高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王一事发时是否因工外出。

  在工伤认定调查阶段对王一事发时所在公司进行调查时,该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请假记录证明王一事发时处于请假期间,并非因工外出。故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一事发时非因工外出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主张王一事发时是因工外出,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王一非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亦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法定情形,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王一的死亡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合法有据。

  临时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6年3月26日入职深圳某公司,5月16日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后社保部门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争议的焦点是,临时用工的李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深圳中院认为,对于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一事,各方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工作性质是临时性提供劳务,入职时未签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9小时,人民币170元/天,预期3个月施工结束后关系解除,客观用工情况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深圳中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用工主体资格,综合该公司出具的《证明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并结合该公司为李某安排宿舍并进行上岗前培训、约定工作时间及工作报酬等情况,能够认定李某受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正常业务,并非临时性提供劳务服务。深圳市人社局确认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龙岗区某公司员工艾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随后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保局调查后认定属于工伤,该公司不服,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那么,上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究竟考虑什么因素呢?关键应考虑时间、路线、目的地三要素。
  艾某于2017年4月23日13时10分许,骑自行车在横岗惠盐公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11月16日,艾某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交通事故类型的上下班途中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考虑三个要素:时间、路线、目的地。该公司提供的艾某两同事的考勤记录显示,该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1点5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40分。艾某受伤时间为下午1时10分,确属上班途中。从路线上说,判断艾某是否处于上班路线上,只要其不属于明显偏离目的地或南辕北辙,都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从目的地而言,艾某发生事故时距离其上班时间大概20分钟左右,且处于日常的上班中,并且该路线的真实性各方无异议。据此,艾某属于工伤的三要素齐全。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及艾某就医情况说明、考勤表等证据,可以认定艾某系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其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属于工伤。 (黄明钢 曹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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