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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特殊困难群众医保起付标准降低50%

2018-11-29 09:49:49重庆日报佚名查看次数:588
  11月2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稳定实现城市特殊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就医、就学、住房得到基本保障,我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强化基本医疗保障、加大教育资助力度、改善基本居住条件、开展就业创业帮扶、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等八个方面提出相应举措。

  在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方面,针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将根据健康人食品类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及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并加大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人员分类救助力度,适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员、重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等人员的分类重点救助标准。

  在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方面,根据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增幅,同步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加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力度,逐步提升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
  在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方面,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街道、社区预警响应能力和居民小区预警信息传播和接收能力。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扎实做好受灾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救助工作。
  在强化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家庭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扩大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慢性髓系白血病、尘肺病、儿童白血病纳入特殊病种救助范围。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力争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控制在15%以内。全面实施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2018—2020年,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在加大教育资助力度方面,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实际,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落实我市现行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教育需求。2018—2020年,对我市高中阶段在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
  在改善基本居住条件方面,我市将不断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优先保障,切实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在开展就业创业帮扶方面,我市将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帮扶,引导乡镇(街道)、社区和社会单位多渠道开发适合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就业的工作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化就业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安置。抓好零就业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家庭动态“清零”,确保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成员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家庭至少1人就业。
  在发挥临时救助作用方面,根据困难情形和类别,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开展支出型临时救助。(记者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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