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工伤 >> 查看内容

福建省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18-11-20 10:27:33新浪佚名查看次数:362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开始。

  调整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10元,二级伤残增加292元,三级伤残增加275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4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记者 潘园园)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334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