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埠外新闻 >> 查看内容

10月1日起,甘肃省调整14种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

2018-09-06 10:12:13每日甘肃网佚名查看次数:436
  10月1日起,我省调整14种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
  每日甘肃网9月6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李辉)9月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近日该厅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我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各地在9月30日24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群众看病就医不受影响。

  通知指出,已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硼替佐米等14种国家谈判药品,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部按国家医保局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新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相关生产企业要在9月30日前主动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出调价申请,逾时未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暂停医保基金支付。

  同时,各地在2018年9月30日24时按照国家医保局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标准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各市州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衔接,确保群众看病就医不受影响。省直、金昌、天水、酒泉、甘南、嘉峪关、平凉、武威、甘肃矿区等8个使用省集中“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的地区,由省厅直接更新;兰州、定西、张掖、临夏、庆阳、白银、陇南7个自建系统和甘肃电力、兰州铁路社保中心按通知内容自行更新。
  此外,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谈判药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力度,杜绝医院买不到、药店也买不到药品等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发生,确保患者能用上质量更高、价格更低的药品,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713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