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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8-03-21 09:57:09上海热线佚名查看次数:383
  单位组织员工去旅游,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户外活动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安全。比如在江苏工作的小朱就遇到这么一起意外。
  2016年5月,她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春游,在旅游地坐上吊床准备休息,结果不小心摔了下来,骨折了。随后,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这不是工伤。小朱不服气,活动是单位组织的,凭什么不算工伤?

  其实,小朱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不过有争议不代表仲裁委可以随便裁、法官可以随便判,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单位组织旅游,属不属于因公外出?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看,这即便是一项福利,但活动终究是单位组织的,活动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以便更好地为单位作出贡献。又不是我自己跑出去玩,当然算因公外出了。
  但是站在单位的立场上,这是旅游,不是去其他单位考察学习,也不是工作培训,活动内容与工作无关,不能算因公外出。我提供这么好的企业福利,如果发生意外算工伤,那以后就不提供这种福利了,员工可别抱怨啊。
  看来这个“因公外出期间”,不搞清楚还真不行。
  201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这个概念是这么说的(条文节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3月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司法实践
  听了这两条规定,可能你也还挺懵圈的,这单位组织的旅游,到底是不是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呢?说它无关,或者说它有关,都能找到理由,还是不好判断。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来进行区分:如果是单位强制要求或是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种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受伤了,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活动不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可以自愿报名,不报名也不会有什么惩罚,这种情况下受到意外伤害,一般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单位对参加旅游没有强制要求,如果是要求一定要参加,那么小朱受伤应该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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