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受伤 算不算工伤 可要求赔偿吗?
2018-03-19 10:38:19浙江新闻佚名查看次数:482
企业用户提问:
律师您好,我们是杭州的一家游戏公司,上周公司给技术部的研发人员组织了一次学习培训,没想到有一名员工在培训过程中受伤了,现在正住院治疗。这名员工提出了工伤赔偿申请。请问,这算是工伤吗,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孔春凤回复: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这名员工在接受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属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的第三款“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这名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律师您好,我们是杭州的一家游戏公司,上周公司给技术部的研发人员组织了一次学习培训,没想到有一名员工在培训过程中受伤了,现在正住院治疗。这名员工提出了工伤赔偿申请。请问,这算是工伤吗,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孔春凤回复: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这名员工在接受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属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的第三款“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这名员工可以申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