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伤数月后意外猝死 公司要不要担责?
2018-01-31 09:59:11台海网佚名查看次数:459
台海网1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员工在工作时受伤,时隔数月后在出租屋中猝死,公司要不要赔?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猝死和工伤有关系吗?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死者家属和公司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家属起诉认为,猝死系工伤导致,因此公司应当支付66.6万元赔偿金。但公司却认为,该员工在工伤之后已经治愈出院,其数月后死亡并非因工伤引起,公司不应赔偿。
工伤休息期间,员工猝死出租屋
这名不幸的员工姓丰,原本是厦门一家机械公司的操作员。2016年4月,小丰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致脾脏破裂、多处肋骨骨折,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同年5月,小丰出院,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小丰“病情情况”为“治愈”,“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体检未见明显异常,伤口愈合良好,左上肢末梢感觉、运动良好”。
两个月后,小丰被人发现死在了出租屋内。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小丰死后,家属将其尸体火化,未对死因进行鉴定。
随后,机械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小丰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小丰2016年4月的受伤确认为工伤。
家属索赔66.6万,谁来担责?
2017年1月,小丰的家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6.6万元。
当时,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小丰家属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驳回了其他的仲裁请求。小丰家属对仲裁裁决不服,为此又起诉到集美区法院。
小丰家属认为,小丰的工伤认定在2016年9月作出,但小丰已于7月死亡。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小丰的工伤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进行评定,小丰系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所以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机械公司则认为,医院的《出院记录》说明,小丰在出院时伤情已经基本恢复。小丰治愈出院后,并没有到公司上班。小丰去世后,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证明了小丰的死亡并非因受伤引起,公司不应赔偿。
法官促成调解,公司补偿15万元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小丰家属并无证据证明小丰的死因与工伤有直接关系,而小丰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对其死因进行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小丰家属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小丰确实发生了工伤,而又因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小丰连工伤赔偿也未能获得,这对于小丰家属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小丰家属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而公司也同意对小丰家属进行一定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向小丰家属支付补偿款15万元,小丰家属则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要不要赔?
近年来,员工猝死的案例屡有发生,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类案件首先要对职工的死因进行认定,即是否是因为工伤而导致的死亡。如果确实是因工伤导致的死亡,则其近亲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此外,在处理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留存。例如本案中,小丰家属未能将尸体保留以进行死因鉴定,导致其难以举证证明小丰的死亡与工伤之间存在关联性。
猝死和工伤有关系吗?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死者家属和公司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家属起诉认为,猝死系工伤导致,因此公司应当支付66.6万元赔偿金。但公司却认为,该员工在工伤之后已经治愈出院,其数月后死亡并非因工伤引起,公司不应赔偿。
工伤休息期间,员工猝死出租屋
这名不幸的员工姓丰,原本是厦门一家机械公司的操作员。2016年4月,小丰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致脾脏破裂、多处肋骨骨折,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同年5月,小丰出院,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小丰“病情情况”为“治愈”,“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体检未见明显异常,伤口愈合良好,左上肢末梢感觉、运动良好”。
两个月后,小丰被人发现死在了出租屋内。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小丰死后,家属将其尸体火化,未对死因进行鉴定。
随后,机械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小丰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小丰2016年4月的受伤确认为工伤。
家属索赔66.6万,谁来担责?
2017年1月,小丰的家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6.6万元。
当时,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小丰家属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驳回了其他的仲裁请求。小丰家属对仲裁裁决不服,为此又起诉到集美区法院。
小丰家属认为,小丰的工伤认定在2016年9月作出,但小丰已于7月死亡。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小丰的工伤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进行评定,小丰系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所以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机械公司则认为,医院的《出院记录》说明,小丰在出院时伤情已经基本恢复。小丰治愈出院后,并没有到公司上班。小丰去世后,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证明了小丰的死亡并非因受伤引起,公司不应赔偿。
法官促成调解,公司补偿15万元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小丰家属并无证据证明小丰的死因与工伤有直接关系,而小丰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对其死因进行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小丰家属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小丰确实发生了工伤,而又因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小丰连工伤赔偿也未能获得,这对于小丰家属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小丰家属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而公司也同意对小丰家属进行一定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向小丰家属支付补偿款15万元,小丰家属则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要不要赔?
近年来,员工猝死的案例屡有发生,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类案件首先要对职工的死因进行认定,即是否是因为工伤而导致的死亡。如果确实是因工伤导致的死亡,则其近亲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此外,在处理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留存。例如本案中,小丰家属未能将尸体保留以进行死因鉴定,导致其难以举证证明小丰的死亡与工伤之间存在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