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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 2倍工资获仲裁支持

2018-01-25 09:41:12福州新闻网佚名查看次数:409
  包先生2016年3月到福建省某医院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个月后,包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吴某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车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包先生被权威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以及伤残7级。
  包先生停工留薪期自2016年4月4日起至10月4日止,其间,他一直在家休息,没有到医院上班。去年2月29日,包先生以医院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向医院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自该通知到达单位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去年3月7日,包先生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各项工伤待遇,以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案件点睛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2倍工资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2倍工资。
  最终,包先生通过劳动仲裁救济,上述诉求得到仲裁委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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