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达到60种
2017-11-28 09:58:02网易佚名查看次数:465
烟台市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启动以来,广大市民非常关心门诊慢性病政策,记者从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烟台市进一步调整扩大了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种类,在居民门诊慢病(甲、乙类)由原来的共25种基础上,再增加35种,达到60种。
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患者没有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中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再提高10%。
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二档缴费的不设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按缴费档次和病种,分别设不同的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种及限额标准附后)
门诊慢性病须经认定
居民所患的慢性病是否达到规定的病种标准,需要经过认定程序。首先,个人申请并经有门诊慢性病认定资质的医院诊断同意申报,再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查体鉴定和医疗专家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手册》及《专用处方》后,居民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异地就医更加便捷
为了方便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我市规定,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后需放、化疗的,异地转诊手续有效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手续)。期间,因放、化疗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市社保中心特别提醒,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以内的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以外的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参保居民一档缴费报销比例为40%、二档缴费报销比例为60%。
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患者没有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中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再提高10%。
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二档缴费的不设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按缴费档次和病种,分别设不同的年(或有效期)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种及限额标准附后)
门诊慢性病须经认定
居民所患的慢性病是否达到规定的病种标准,需要经过认定程序。首先,个人申请并经有门诊慢性病认定资质的医院诊断同意申报,再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查体鉴定和医疗专家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手册》及《专用处方》后,居民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异地就医更加便捷
为了方便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我市规定,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后需放、化疗的,异地转诊手续有效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手续)。期间,因放、化疗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市社保中心特别提醒,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以内的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以外的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参保居民一档缴费报销比例为40%、二档缴费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