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伤人员三项待遇全部上调
2017-11-27 09:49:24沈阳日报 佚名查看次数:410
辽宁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全部上调。这是11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据悉,根据《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250元/月,二级伤残2120元/月,三级伤残2000元/月,四级伤残1880元/月。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7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15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伤人员配偶103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80元/月。
省内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对三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最低标准不得调整。
据悉,根据《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250元/月,二级伤残2120元/月,三级伤残2000元/月,四级伤残1880元/月。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7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15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伤人员配偶103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80元/月。
省内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对三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最低标准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