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
2017-11-23 09:31:02南宁日报佚名查看次数:391
1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医改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五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推进扶贫攻坚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了解,《通知》取消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根据测算,实施该政策后,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不大,属于承受范围之内,每年将有约47.25万人享受待遇。
《通知》明确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广西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通知》还明确了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政策倾斜,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各市要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协作,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及时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平稳运行。
据了解,《通知》取消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根据测算,实施该政策后,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不大,属于承受范围之内,每年将有约47.25万人享受待遇。
《通知》明确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广西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通知》还明确了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政策倾斜,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各市要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协作,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及时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