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1月起按新标准领取
2017-11-21 09:31:47苏州都市网佚名查看次数:414
来自市人社局的消息,从7月1日起,我市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出调整。截至目前,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到位,11月,相关工伤人员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到有关定期待遇和7-10月的调整差额补发待遇。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一是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伤残一至四不同等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至270元不等;二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1997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如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6.5%的,再予以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对市区统筹范围(含吴中、相城)内符合条件的363人的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144人的生活护理费、436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统一调整。经过调整,各类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提高,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均增加265.07元/月;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237.75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116.76元/月。据悉,此次同时进行调整的还有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计发基数,调整后为6656元/月。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一是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伤残一至四不同等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至270元不等;二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1997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如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6.5%的,再予以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对市区统筹范围(含吴中、相城)内符合条件的363人的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144人的生活护理费、436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统一调整。经过调整,各类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提高,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均增加265.07元/月;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237.75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116.76元/月。据悉,此次同时进行调整的还有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计发基数,调整后为6656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