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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民工 仍可主张工伤赔偿

2017-08-01 10:00:32新浪网佚名查看次数:294
  2014年5月,王某至某家具厂工作,家具厂与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王某在家具厂内操作机械时受伤,并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食、中指部分缺损。后经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致残程度八级。后,王某即起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家具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王某于2013年4月达法定退休年龄,属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2014年5月进入家具厂工作,其与家具厂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王某有权向家具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因王某是已达退休年龄后形成的劳动关系,除了工伤保险待遇外,王某主张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一律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用工关系,其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尤为普遍,那应当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从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条件,而非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条件,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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