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工伤 >> 查看内容

一般性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

2017-07-20 09:46:32中国宁波网 佚名查看次数:478
  昨天,市人社局发出提示,各地、各行业要积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同时,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还对高温津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这名负责人指出,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根据规定,我市高温作业工人高温津贴是每人每月225元。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分钟、30分钟、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如果劳动者工作时中暑,算不算工伤?对此,这名负责人说,一般的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但经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除外。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340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