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打架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7-07-04 10:17:48中原网-郑州晚报佚名查看次数:507
大家都知道,工伤一般是在工作中或上班途中受的伤。但现在有个案例,某人在单位打架受伤,也要申请工伤。这样的申请能通过吗?
近期,工伤预防接报案人员在工作中接到了这样一起工伤报案:
2017年6月20日上午,某单位员工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打卡。根据该单位规定,员工进入单位时须按照规定接受车辆后备厢检查,但曹某以嫌麻烦为由拒绝该单位保安张某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其间,因张某坚持要求进行检查,曹某骂了句张某,张某觉得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随即双方发生口角并最终导致两人厮打在一起。经群众报警,派出所民警对两人的打架行为作出鉴定,认定曹某将保安张某打成轻伤,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曹某也被张某打伤。后该单位认为曹某的打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案件结束后,曹某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索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分析
1.曹某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看来,曹某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保安打伤,却系违反单位规定无理取闹;后致保安张某被殴打成轻伤,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情况。所以,曹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2.曹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因曹某故意犯罪,造成企业、职工的精神和财产损失,故曹某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曹某所提出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属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所以曹某的要求不合理。
近期,工伤预防接报案人员在工作中接到了这样一起工伤报案:
2017年6月20日上午,某单位员工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打卡。根据该单位规定,员工进入单位时须按照规定接受车辆后备厢检查,但曹某以嫌麻烦为由拒绝该单位保安张某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其间,因张某坚持要求进行检查,曹某骂了句张某,张某觉得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随即双方发生口角并最终导致两人厮打在一起。经群众报警,派出所民警对两人的打架行为作出鉴定,认定曹某将保安张某打成轻伤,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曹某也被张某打伤。后该单位认为曹某的打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案件结束后,曹某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索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分析
1.曹某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看来,曹某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保安打伤,却系违反单位规定无理取闹;后致保安张某被殴打成轻伤,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情况。所以,曹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2.曹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因曹某故意犯罪,造成企业、职工的精神和财产损失,故曹某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曹某所提出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属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所以曹某的要求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