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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猝死生前未签劳动合同 算工伤吗?

2017-06-23 10:43:48中华网任宪奎查看次数:291
  2016年11月,39岁的株洲快递员尹某在送件时,突发疾病倒在了马路边,医生赶到时,他已不幸身亡。快递网点承包商李先生称,这个月缺人,尹某是11月上旬过来做事的,由于尹某还在试用期,并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

  “尹某身体不太好,我还在和他的家属协商,会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尹某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但只要确实存在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时死亡,就是工亡。
  39岁,正是责任最重的时候,老人等着赡养,孩子正需照顾,家庭悲剧莫过如此。事已至此,家属也只能争取最大的权益了。

  如职工因工死亡,家属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在30日内申请的话,职工亲属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以下是工亡家属应主张的权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5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统筹地区这里应该是株洲市。2015年株洲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99元。因此,株洲市的丧葬补助金为4799*6=2879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资”指用当事人或者患者在伤害发生或确定患病前12个月月缴费工资平均值计算。缴费工资以单位参保时向社保机构申报的基数为准。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这是全国标准,不管在大城市还是在大小县城,都是一样的。
  不交社保,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呢?
  据了解,绝大多数快递企业属于承包制,个人花钱承包片区,再雇佣快递员送件。因承包商属于自负盈亏,大部分承包商为了省钱和规避风险,不愿为快递员购买保险和签订合同。那么问题就来了:尹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以上两条法规,工伤保险责任皆指向了快递网点承包商李先生。也就是说,李先生要一个人承担这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几十万补偿,就算事后把社保补交上也没用。
  只为了节省一个月几百的社保费,就摊上了这几十万的工伤保险待遇。诶~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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