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周岁下班途中受伤 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2017-06-12 11:12:48中国网张安 齐军仕查看次数:449
中国网6月12日讯 61周岁的王某初到某免烧砖厂务工,工作三年后的某日下班途中,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其受伤,王某能否要求工伤赔偿呢?而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才能获得工伤赔偿。 2017年5月2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进行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确认其与某免烧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 61周岁的王某到某免烧砖厂务工,从事搬砖和堆砖工作,工资按日计算(每月结算一次工资,有时也到年底一并结算)。2016年12月3日17时15分王某下班途中,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至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经住院治疗后出院。2017年3月15日,王某向当地劳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免烧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日,劳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王某遂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免烧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到某免烧砖厂上班时,其已年满60周岁,王某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某免烧砖厂提供劳动,其与用人单位某免烧砖厂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2013年4月, 61周岁的王某到某免烧砖厂务工,从事搬砖和堆砖工作,工资按日计算(每月结算一次工资,有时也到年底一并结算)。2016年12月3日17时15分王某下班途中,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至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经住院治疗后出院。2017年3月15日,王某向当地劳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免烧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日,劳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王某遂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免烧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到某免烧砖厂上班时,其已年满60周岁,王某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某免烧砖厂提供劳动,其与用人单位某免烧砖厂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