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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2656吨假冒食用盐 男子获刑11年被罚138万元

2017-04-28 10:42:00福州晚报林力凯,赖旭华查看次数:446
  男子陈某玲涉嫌购进2656吨假冒“晶华”牌食用盐,向王某某、林某某等人销售牟利,该案为零口供案件,由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现场,陈某玲及其辩护人都称其无罪,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日前,鼓楼区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玲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38万元。

  据检方介绍,2015年4月起,陈某玲以低于市价的金额从陈某明处非法购买假冒“晶华”牌食用盐,冒充合格产品,私自向王某某、林某某等人进行销售牟利。经统计,陈某玲购进假冒“晶华”牌食用盐2656吨,销售金额达138万余元。

  此案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系零口供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经办检察官立即联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同研究探讨该案的罪名认定、入罪条件和证明标准,最终将本案改变定性,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24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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