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抢救时间超48小时不算工伤?
2017-02-28 14:21:09 济南时报佚名查看次数:467
【案情】
曹某某系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职工,李某某系曹某某之妻。2013年4月17日曹某某在平安公司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倒地,入潍坊市中医院治疗。潍坊市中医院证明,曹某某因突发意识不清半小时入院,颅脑CT显示右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曹某某术后病情危重,于2013年4月17日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处于脑死亡状态,已无生存希望,但应家属要求继续维持治疗。因曹某某已脑死亡,没有生存希望,2013年4月25日,院方与家属协商一致后,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同日21:20分,曹某某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平安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最终以曹某某临床死亡时间超过法定48小时为由作出昌人工伤认字[2014]092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曹某某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李某某、平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点评】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死亡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曹某某送医当天是否已脑死亡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曹某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以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认定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昌人工伤认字[2014]092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曹某某系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职工,李某某系曹某某之妻。2013年4月17日曹某某在平安公司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倒地,入潍坊市中医院治疗。潍坊市中医院证明,曹某某因突发意识不清半小时入院,颅脑CT显示右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曹某某术后病情危重,于2013年4月17日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处于脑死亡状态,已无生存希望,但应家属要求继续维持治疗。因曹某某已脑死亡,没有生存希望,2013年4月25日,院方与家属协商一致后,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同日21:20分,曹某某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平安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最终以曹某某临床死亡时间超过法定48小时为由作出昌人工伤认字[2014]092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曹某某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李某某、平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点评】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死亡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曹某某送医当天是否已脑死亡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曹某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以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认定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昌人工伤认字[2014]092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