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工伤老板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被判赔
2017-01-20 09:51:57南方法治报汪棹桴查看次数:462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实中却有这样的老板,想通过少给员工缴纳保险的方式“蒙混过关”,到最后却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江门市恩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员工受了工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老板因为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最终被法院判决向员工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支付34万余元。
工作受伤鉴定一波三折
来自四川的田某于2011年3月入职恩平某陶瓷公司,工作岗位是搬运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3年7月,田某在仓库做装砖坯工作时,右脚不慎被倒下的砖块砸伤。
2013年12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经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公司对此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申请复查。复查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田某对复查的鉴定意见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14年12月,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田某停工留薪期亦经鉴定、复查,最终确认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5月22日、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8月16日为原告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两次仲裁工伤待遇未确定
田某的工伤和停工留薪期被确定后,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于2015年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29459.40元。随后田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2015年9月,仲裁委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6月1日起解除,驳回了田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双方均服从该仲裁裁决。
不久,田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认定田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8949.42元,并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296862.48元给田某。田某对此不服,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在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对仲裁委认定田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8949.42元的意见均无异议。但社会基金审批记录显示,公司是以月缴费工资1899元为田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而不是以田某实际工资缴纳,造成田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应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最终,减除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已支付部分,法院判决公司仍应向田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44914.51元。
工作受伤鉴定一波三折
来自四川的田某于2011年3月入职恩平某陶瓷公司,工作岗位是搬运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3年7月,田某在仓库做装砖坯工作时,右脚不慎被倒下的砖块砸伤。
2013年12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经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公司对此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申请复查。复查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田某对复查的鉴定意见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14年12月,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田某停工留薪期亦经鉴定、复查,最终确认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5月22日、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8月16日为原告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两次仲裁工伤待遇未确定
田某的工伤和停工留薪期被确定后,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于2015年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29459.40元。随后田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2015年9月,仲裁委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6月1日起解除,驳回了田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双方均服从该仲裁裁决。
不久,田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认定田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8949.42元,并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296862.48元给田某。田某对此不服,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在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对仲裁委认定田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8949.42元的意见均无异议。但社会基金审批记录显示,公司是以月缴费工资1899元为田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而不是以田某实际工资缴纳,造成田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应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最终,减除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已支付部分,法院判决公司仍应向田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4491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