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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两个劳动关系就能享受双份工伤保险待遇吗?

2016-12-22 10:40:06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毛达安 韩庆云查看次数:528
  一、案例:
  袁某系A市X工程局职工,经该工程局介绍,袁某于2010年11月28日到Z县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部工作,并与该公司约定月固定工资外加通信费,但未与该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2日,袁某在项目部营地打扫卫生,在燃烧垃圾时,被一个烟花残炮打中右脚颈,当场送医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随即住院治疗直到2012年3月2日出院疗养。2012年10月公司补发了袁某受伤治疗及疗养期间的工资。2012年11月袁某回A市申请工伤认定,A市人社部门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3年6月25日,袁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随后,A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赔付了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公司方的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意,袁某于2013年9月29日去z县医院做二次手术, 2013年10月21日出院。2014年10月19日,袁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
  2015年3月24日,袁某向Z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以及工伤的相关事宜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所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订立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等10余项请求。
  Z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等法条的规定,作出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19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共101023.25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通讯费23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二、问题:
  此案的焦点在于,袁某能否因为同时拥有两个劳动关系就应享受双份工伤保险?
  三、分析:
  1、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并不能仅仅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影响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2、不能同一险种享受两份待遇。既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劳动者能否同时参加两份同一险种的社会保险,享受两份该险种的待遇呢?目前实践中是不允许双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
  案件中, X工程局有合法的、规范的用人管理制度,与袁某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了社保,由此确认袁某与X工程局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情形,上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袁某发生工伤后,经申请,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袁某已经从A市工商保险基金中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故袁某再次要求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符合法律规定,袁某只能享受一份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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