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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非都算工伤

2016-12-05 10:56:14唐山劳动日报董秀艳查看次数:415
  【我有问题问律师】
  前不久,雪后路滑,我在开车上班途中因急速变道追尾前车,头部磕到挡风玻璃上受伤,交警认定我负全责。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
  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情况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以看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在交通事故中非主要责任。像这位读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显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被追尾的车主如果受到人身伤害,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在劳动争议中,关于到底该不该认定为工伤的争议比较常见,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如上下班路上顺道接送孩子上学、放学,下班路上顺道去菜市场买菜,算不算“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里的关键词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上下班途中顺道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或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再回家,应当视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可认定为“合理路线”。所以,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前提是本人在交通事故中非主要责任。如果是下班途中前去参加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看电影、聚会、打牌等,即使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也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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