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工伤认定为何被驳回
2016-11-30 13:17:34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陈诚查看次数:417
谭某为芜湖某公司职工,今年8月5日晚下班与同事聚餐饮酒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交警部门认定谭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谭某以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谭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下班与同事聚餐结束后,超出了合理的下班时间,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事故发生时谭某处于醉酒状态,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并无不当,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虽规定了醉酒、吸毒等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但此类例外情形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仍须纳入考量,唯在醉酒等情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时,方可适用此工伤认定除外规定。具体到本案,应考虑谭某醉酒情形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因谭某醉酒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即是确认了醉酒与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故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工伤认定除外规定。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谭某下班途中,且交警部门认定谭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则不适用上述工伤认定的除外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下班与同事聚餐结束后,超出了合理的下班时间,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事故发生时谭某处于醉酒状态,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并无不当,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虽规定了醉酒、吸毒等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但此类例外情形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仍须纳入考量,唯在醉酒等情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时,方可适用此工伤认定除外规定。具体到本案,应考虑谭某醉酒情形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因谭某醉酒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即是确认了醉酒与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故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工伤认定除外规定。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谭某下班途中,且交警部门认定谭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则不适用上述工伤认定的除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