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避免工伤“马拉松式”诉讼
2016-11-28 10:35:44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洪旭虹查看次数:443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有职工因赔偿问题难解决而来咨询的,这是因为部分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手段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滥用诉权,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导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往往面临着法律程序复杂和案件调解难度大的赔偿问题,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程序,若是走遍所有程序,耗时至少两三年,且还不一定拿得到赔偿款。因此,工伤认定类案件被称为“马拉松式”诉讼。
工伤行政确认后,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认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三是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上述方式主要是以拖延时间为目的,使劳动者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空耗时间、精力。而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证据保存意识不强、维权诉求迫切的劳动者来说,要想跨越这三道“坎”并不容易,加大了诉累。
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恶意拖延程序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千方百计逃脱责任。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费用门槛低,为这部分用人单位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上人为地给工伤职工维权设置障碍,往往会迫使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调解中放弃部分待遇,大大降低用人单位所要支付的待遇金额。二是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按照现行程序的办理期限,加上送达期限以及难以预计的实际执行期限等,两年已经成为了结工伤案件并完成工伤救济的正常期限值。一些家庭情况窘迫的职工甚至因为巨额医药费返贫。三是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个案子历经复议、一审、二审,从准备应诉材料、出庭应诉到拿到最终判决书(或决定书),至少要往返于相关部门十几趟,增加了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浪费了行政资源。
针对这种情况,在工伤认定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从源头上解决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工伤案件。一是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宣传,既要增强职工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又要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有利于化解风险的长远益处;同时,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特别是在证据固定、送达程序等方面保证零瑕疵,不给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提供可趁之机。二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从而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工伤争议。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问题。三是多元调解,合力化解纠纷矛盾。工伤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问题,更涉及到一个家庭或者几个家庭,也是民生问题。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发挥调解的独特作用对化解工伤纠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树立调解理念,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对接联动机制,将调解贯穿于认定、仲裁、复议、诉讼工伤案件各环节。灵活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协作联动。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在法治的前提下,要健全调解程序,不但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还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促使纠纷及时解决,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四是部门联动,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破解工伤认定难,需要多部门协调沟通,统一理念,既监督又指导,既分工又协作才能顺利完成。对不具备用人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清理整顿非法用工市场;对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问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秉公执法,做出公正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工伤问题,需要人社部门和安监部门建立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对当前社会各方面普遍反映的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问题,需要人社部门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探讨,减少循环诉讼,提高结案效率。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往往面临着法律程序复杂和案件调解难度大的赔偿问题,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程序,若是走遍所有程序,耗时至少两三年,且还不一定拿得到赔偿款。因此,工伤认定类案件被称为“马拉松式”诉讼。
工伤行政确认后,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认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三是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上述方式主要是以拖延时间为目的,使劳动者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空耗时间、精力。而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证据保存意识不强、维权诉求迫切的劳动者来说,要想跨越这三道“坎”并不容易,加大了诉累。
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恶意拖延程序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千方百计逃脱责任。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费用门槛低,为这部分用人单位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上人为地给工伤职工维权设置障碍,往往会迫使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调解中放弃部分待遇,大大降低用人单位所要支付的待遇金额。二是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按照现行程序的办理期限,加上送达期限以及难以预计的实际执行期限等,两年已经成为了结工伤案件并完成工伤救济的正常期限值。一些家庭情况窘迫的职工甚至因为巨额医药费返贫。三是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个案子历经复议、一审、二审,从准备应诉材料、出庭应诉到拿到最终判决书(或决定书),至少要往返于相关部门十几趟,增加了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浪费了行政资源。
针对这种情况,在工伤认定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从源头上解决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工伤案件。一是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宣传,既要增强职工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又要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有利于化解风险的长远益处;同时,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特别是在证据固定、送达程序等方面保证零瑕疵,不给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提供可趁之机。二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从而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工伤争议。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问题。三是多元调解,合力化解纠纷矛盾。工伤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问题,更涉及到一个家庭或者几个家庭,也是民生问题。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发挥调解的独特作用对化解工伤纠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树立调解理念,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对接联动机制,将调解贯穿于认定、仲裁、复议、诉讼工伤案件各环节。灵活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协作联动。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在法治的前提下,要健全调解程序,不但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还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促使纠纷及时解决,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四是部门联动,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破解工伤认定难,需要多部门协调沟通,统一理念,既监督又指导,既分工又协作才能顺利完成。对不具备用人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清理整顿非法用工市场;对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问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秉公执法,做出公正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工伤问题,需要人社部门和安监部门建立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对当前社会各方面普遍反映的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问题,需要人社部门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探讨,减少循环诉讼,提高结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