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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侵权 该如何索赔?

2016-11-23 10:56:08新疆法制报王晨查看次数:499
  王某在出差途中出车祸离世,驾驶员是公司同事,王某的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既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又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和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重叠时,王某的家属是否能如愿得到来自公司的双重赔偿?
  2015年6月,王某乘坐高某驾驶的车辆去额敏县务工,高某和王某均为某公司的员工,车辆也为公司所有。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高某受伤。事后,某公司先行向王某支付了12万余元,保险公司向其赔付10万元。
  2015年9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向某公司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万余元、工伤丧葬费2万余元,两项合计60万余元。
  12月22日,王某的家属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除某公司向王某家属赔付12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外,高某还应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28万余元,某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某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款项中取出28万余元,由法院转交王某家属。
  可王某的家属对此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某公司既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又要替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应向其支付双重赔偿。
  2016年1月,王某家属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60余万元。
  3个月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向王某家属支付其领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与其之前支付赔偿款项的差额补助共11万余元。
  王某家属仍不服,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责任主体发生重叠的案件,那么,某公司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是否还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表示,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某公司也正是为分散单位可能发生的工伤风险,为王某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履行了其对员工的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因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依法既成为工伤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同时也是侵权纠纷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
  法院认为,作为王某家属,应该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作为自己的权利救济途径,王某家属在选择了让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已领取50万余元赔偿后,又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60万余元,无法律依据,同时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日前,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家属支付赔偿款项差额及未支付部分共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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