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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途中被大货车撞 伤情严重手术费没着落

2016-11-09 09:53:23腾讯大闽网佚名查看次数:429
  福州的翁先生拨打了我们福建新闻频道的新闻热线0591-83331234,反映说,他的叔叔是闽侯的一家工厂的职工,上周二晚下班回家时,不小心被一辆集装箱大货车撞到了,伤情十分严重,急需进行手术!然而,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用人单位都不愿拿出手术费,这让他们一家人又着急又无奈:
  刚下班就被大货车撞倒,还很严重!手术费却没着落....
  翁先生的侄子告诉记者,当天晚上,翁先生下了班准备回家,就在走出单位大门时,一辆大货车突然向他撞了过来!
  事故发生后,翁先生立刻被往福州市二医院,经诊断,翁先生六根肋骨断裂,左腿粉碎性骨折,肾部、骨盆都受到严重的损伤,急需进行手术。
  上午,在福州市二医院骨伤七区,记者见到了还躺在病床上的翁先生。翁先生的左半身已经不能动了,左腿上被还固定着。
  好好的下班途中遭此横祸已是揪心,然而,接踵而来的手术费问题却让他们一家人一筹莫展——由于肇事司机无力承担手术费用,车辆的保险理赔也是翁先生家属事先垫付手术费,现在,他们也无力承担了,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这算工伤吗?
  律师: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同样属于工伤
  那么,翁先生的手术费和术后的恢复治疗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记者咨询了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的魏宝律师,魏律师表示,翁先生除了可以请交警部门协调保险公司先垫付手术费用之外,用人单位也应当负一定赔偿责任。
  魏律师说,如果职工是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又不是他本人的主要责任,可依法视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去申请,职工可以自己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看到翁先生的不幸遭遇我们也不禁担心,万一自己遇到类似事情,到底怎样才算工伤?工伤怎样认定?工伤认定期限又要多久呢?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相应的待遇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是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以上资料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发布时间:2016年1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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