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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常识

2016-10-09 17:36:52张家界日报佚名查看次数:39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突发疾病致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
  轻青化工公司副经理胡炳华,为扩展公司业务,四处奔波,2009年9月2日上午8时,从广州出差回到公司,没有回家休息就参加了公司经理办公会,汇报这次外出开展业务的情况。然而,到9点15分,他突然晕倒在会议室。单位紧急将他送入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不幸死亡。其亲属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公司不了解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报告请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认定胡炳华为因公死亡。

  专家解答:
  本案例涉及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亡的问题。这种情况不属于生产事故死亡,而主要是由于工作紧张疲劳所致。在60年代,全国总工会曾答复比照工伤处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为按照工伤处理,认为工伤的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二是由于工作紧张、劳累;三是突然发病;四是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对职工因为工作紧张、劳累引起突发疾病是否为工伤在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l6条剔除了这一要素,对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二是突然发病;三是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这样的规定更便于操作,更有人性化的色彩。
  本案中胡炳华为拓展公司业务,连续数日因工出差,工作紧张,未经过休息就参加公司会议;在开会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因突发脑溢血晕倒,属于突发疾病,并导致死亡。无论是按照旧《办法》还是新《条例》都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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