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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因犯罪被解聘 服刑期满后仍应给予工伤待遇

2016-09-22 11:07:06中工网颜东岳查看次数:478
  读者 熊秀萍:
  编辑同志,我原在一家公司担任采购员。2015年1月2日,我受公司派遣,前往外地采买原料途中,因遭遇车祸而落下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难以为我安排工作,依据我工资的60%一直按月向我发放伤残津贴。2015年12月,我因为以前偷过一辆摩托车,而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服刑期间,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刑满释放后,我由于身有残疾又无任何经济来源,迫于生计曾经多次要求公司继续按月发给对应的伤残津贴,但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彼此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复存在,原来给予的工伤保险待遇自然也被一笔勾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编辑回复:
  熊秀萍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继续按月向你支付对应的伤残津贴。
  刑满释放的劳动者同样是工伤保险的对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也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中表明,鉴于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必将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断绝,而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遭受伤害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刑满释放人员虽然曾经犯罪,但并不能因此被剥夺劳动的权利和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其同样有权通过工伤保险功能来补偿工伤损失、维持基本生活,这对你也不例外。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而其中提到的三种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是否曾经被判刑,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判刑而被剥夺。即不管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你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依然存在,刑满归来后便应当恢复。值得说明的是,你在服刑期间包括生活需求在内的各项保障均已经由监狱提供,故其间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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