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7月起已启动第二轮补充工伤保险 职工待遇提高了
2016-09-20 09:42:54厦门网吴斯婷查看次数:415
工伤职工的待遇更高,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经办服务更加方便了。昨天上午,厦门市人社局召开通气会,宣布第二轮补充工伤保险已启动,从7月1日起实施。
在厦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发生了工伤,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是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建立的,属于全国首创。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都不用多掏钱,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买单”。
亮点{1}
政策期限延长至5年
从今年7月起启动的第二轮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将保险期由第一轮的2年增加到5年,5年保险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工伤职工均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亮点{2}
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
第二轮项目明显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
5-10级伤残职工若离职,企业需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前,企业需承担70%的费用,另外30%由补充工伤保险进行补助;经过第二轮项目的调整,企业只需承担50%的费用,另外50%由补充工伤保险进行补助。仅此一项,将为企业每年减负约3000万元。
亮点{3}
工伤职工待遇提升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将支付标准为社平工资的50%的生活护理费,随着社平工资的逐年增长,生活护理费也会提升。
加上工伤保险也可支付社平工资的50%作为生活护理费,按厦门目前的标准,他们每个月可拿到5360元的生活护理费。
同时,工亡职工近亲属在享受全国统一标准工亡待遇的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亮点{4}
经办服务更加方便
第二轮项目简化了工伤职工申请生活护理费的程序,取消工伤职工享受护理费需再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需两人护理)的环节,改为一次鉴定即可在保险期内一直享受。
小贴士
目前,厦门第二轮补充工伤保险已全面启动赔付工作,相关单位及工伤职工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办事指南,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A厅23号窗口办理即可。
在厦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发生了工伤,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是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建立的,属于全国首创。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都不用多掏钱,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买单”。
亮点{1}
政策期限延长至5年
从今年7月起启动的第二轮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将保险期由第一轮的2年增加到5年,5年保险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工伤职工均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亮点{2}
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
第二轮项目明显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
5-10级伤残职工若离职,企业需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前,企业需承担70%的费用,另外30%由补充工伤保险进行补助;经过第二轮项目的调整,企业只需承担50%的费用,另外50%由补充工伤保险进行补助。仅此一项,将为企业每年减负约3000万元。
亮点{3}
工伤职工待遇提升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将支付标准为社平工资的50%的生活护理费,随着社平工资的逐年增长,生活护理费也会提升。
加上工伤保险也可支付社平工资的50%作为生活护理费,按厦门目前的标准,他们每个月可拿到5360元的生活护理费。
同时,工亡职工近亲属在享受全国统一标准工亡待遇的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亮点{4}
经办服务更加方便
第二轮项目简化了工伤职工申请生活护理费的程序,取消工伤职工享受护理费需再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需两人护理)的环节,改为一次鉴定即可在保险期内一直享受。
小贴士
目前,厦门第二轮补充工伤保险已全面启动赔付工作,相关单位及工伤职工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办事指南,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A厅23号窗口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