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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激起千层浪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不算工伤”引热议

2016-09-19 10:49:06广西新闻网佚名查看次数:516
  ·工伤!非工伤!补偿有何不同?
  我国拟提高工亡待遇标准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专家算账:工伤非工伤 补偿差一半
  在劳动部门处理过的案例中,某企业一位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被机动车撞致身亡。按目前广州3780元/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则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2万多元。专家分析,如果该职工还有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他补偿也相当可观。 

  ·支持与反对两方面声音交锋
  支持: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凸现三重矛盾
  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看起来是一种倒退,实际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因为这一规定制造了多重矛盾。一是导致行业之间矛盾。二是职工间的矛盾。三是单位与职工的矛盾。 
  工伤认定等程序拟简化 最多可缩减30%左右
  根据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通过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工伤不含上下班途中”体现法治进步
  涉及公民“行”的法律规范专门单列出来,与“工伤条例”说拜拜,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且操作性、针对性更强,救济渠道更为广泛,个人私权的维护更有保障。
  专家:避免一事两赔
  一般的职业伤害,如机器致伤,往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行为。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却牵扯到第三方。按照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在得到了第三方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等于在一场事故中,享受了两次赔偿。这种合法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 

  反对:
  工伤认定当心成了“公伤”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从各项法律法规的衔接上讲,取消有其道理,只是目前肇事逃逸屡见不鲜,酒后驾驶、黑车、无证驾驶、套牌车、假牌车、超载车等,加上理应全部投保的机动车强制险实际投保率不高(更不用说商业险了),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后赔付到位困难,为了赔付受害人往往要付出极大精力,所以一旦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对职工的影响很大。撞车出了事故享受民事赔偿,工伤享受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是两种法律关系,并不相冲突,何况有的单位并没有按劳动法为职工买全部保险,万一出事,职工很受伤。 
  “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可能是倒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和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因为“上下班途中”的鉴定存在麻烦就将之废止。相反,政府层面应该认真加以研究,找到“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的突破口,让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用人单位岂能“出了门概不负责”?
  既然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那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误工性质也发生根本性变化——那既不是公假,也不是病假,而是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制度开除“长期旷工”的受伤人员。 
  谁为劳动者“工作之路”护航 专家网民的意见管用吗?

  劳动社保专家:上下班车祸算工伤不宜简单删除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不该删除?国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公布,马上受到广泛关注。今早,广东一些知名劳动社保专家建议,该规定不宜简单删除,可考虑保留的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如果删除,相应配套措施也应跟上。 
  工伤险不妨作交强险的补充
  2008年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2.2万元人民币,在现实生活中,交强险并不都能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民事求偿之路又往往山高水长,受害人还要面临中国司法的老大难——“执行难”这一关。如果工伤保险能够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职工权益保护当是大有裨益的。
  “上下班被撞非工伤”还有商量余地吗?
  我更关心的是,作为一项政策的出台、取消或变更,理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要好好听听该政策受益群体的意见,可关于“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否合适的讨论意见,能被采纳或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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