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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的法理和情理之争

2016-09-12 11:43:26三亚日报佚名查看次数:412
  ■本期话题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事一议
  抢救过多久都得赔偿
  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而受伤害,即使超过48小时离世,也算工伤,都得赔偿。例如,油田发生火灾,人员受伤,过了8年死亡,也要认定为工伤。
  法律是调整大多数人的行为的,不能针对个体制定法律。如果因为个体原因,让雇主支付工伤费,这是很不公平的。“社会要对工伤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解,片面质疑48小时是不理性、不负责任的做法。”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超过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怎么做都是难
  要让工伤认定不再冰冷,当务之急不是取消工伤认定的时间之限,而是应当迅速赋予其某种制度弹性。如新闻所显示,深圳有关部门拒绝程女士工伤申请的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那么,该条例能否在执行工伤认定时间期限的同时,增加一些弹性的工伤认定规定?
  我们应当意识到,工伤认定能否体现出足够的关怀与温度,仍是劳动者权利的一个重要表征。恰缘于此,工伤认定最应回到“人”和劳动者权利的本身,既要体现出对生命的足够关怀,也要让劳动者的权益能够无障碍地获得。
  (新快 评论员)

  晚死1分钟不算工伤的规定该改了
  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该条例曾多次有望得到修改。2013年《南方周末》就报道,“48小时条款”没有被纳入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是因为当时恰逢经济危机,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
  于情于法,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一个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条款是不能保障正义的。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
  (朱昌俊 时评作者)

  延伸阅读
  其实,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早在几年前就有过类似的情况,也引发了人们对“48小时”这一规定的广泛批评,很多人主张“这样的恶法应该废除”,但结果是这一规定始终岿然不动,为什么?不是说立法者在与民意作对,而是说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
  广开言路
  看懂48小时工伤规定的合理性
  这事涉及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死亡标准,现在很多医学专家认为脑死亡是人死亡的标准,但我们国家的法律采用的是综合性的标准,也就是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反射机能停止等。而在现实中,医生认定的死亡时间在法律上很重要。
  我们国家的法律要不要把死亡的标准根据医学的发展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一些呢?显然是很有必要的。而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专家可能使不上劲了,还是医学专家最有发言权。
  (法制 评论员)

  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应有制度弹性
  简单地调整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会否让所有的争议消失于无形?恰如一些论者所说,即便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调整到72小时,甚至是96小时,它仍会陷入到某种伦理上的困局。
  要让工伤认定不再冰冷,当务之急不是调整工伤认定的时间之限,而是当迅速赋予其某种制度弹性。譬如,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应从时间调整到具体的死亡情节。倘若系列弹性规定能被添加,工伤认定必能具有更多暖意与人情味。
  (王聃 时评作者)

  规定48小时权衡了各方利益
  至于为什么要规定“48小时之内”这样一个看起来比较“冷血”的规定,立法者其实也是有着各方利益的综合考量的——如果不设时间限制,那么雇员可以以任何突发的疾病来找雇主要工伤保险赔付,如果规定时间限制,那到底是24小时好,48小时好,72小时更妥帖,或者更多,在具体的时间确定上,立法者也是综合了各方利益权衡,最后定了一个48小时的抢救时限,超过了,不算工伤,没超过,算工伤。
  或许,我们可以在坚持法理、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适当启动民政或者慈善救助,弥补弱者“屋漏偏遭连夜雨”的人生悲哀,也不失为一条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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