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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不能再拖了

2016-09-07 10:30:22华商报杨鹏查看次数:354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就因为妻子继续治疗无法认定为工伤,从而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我国医学的死亡与法律的死亡定义不相统一,成了深圳市人社局被告上公堂的导火索。最终,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单从法律的角度说,无论是地方性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所以,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据此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确实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法官判决没有问题,不等于他所遵从的这条规定也同样没有问题。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媒体公开报道中已经出现过多起,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近年已经引发过多次公共大讨论,可以说,之所以有“48小时之限”,应该自有其一定道理,但因为刚性有余、温度不足备受诟病,呼吁修改工伤认定标准的声音日渐高涨。

  2012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家人在咨询了律师后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这起案例让人看清楚——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在恶意拖延救治时间,而家属也面临着“保命”还是“保工伤”的艰难抉择;2014年,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医生,因脑干出血在手术室晕倒,抢救一个月后死亡,超过48小时没有能够认定为工伤,再次激起了网络激辩。新华社当时就发表评论指出,“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将其视同工伤都不违背立法本意。而我国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节点,未免扭曲了立法本意”。

  当然,也需要指出,因为国内目前并没有脑死亡立法,这使得一些出现脑死亡状态还依旧继续治疗的案例,难免在客观上放大了“48小时之限”的弊端。假如脑死亡被承认的话,出现脑死亡即“拔管”,就可以避免一些工伤认定基于时间限制上的纠缠和麻烦。然而,知识更新易,情感转变难,这个社会虽然已经开始公开探讨脑死亡,但距离为脑死亡立法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相比较而言,修改工伤认定的标准,应该要容易得多。当深圳爆出又一起“48小时之限”的案例,是时候该做个了结了,不然,类似案例还将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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