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外出吃饭 被撞伤是否算工伤
2016-08-24 10:30:35湖南日报佚名查看次数:438
问:我是一商贸公司的职员,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也按时给我缴纳了社保费。由于单位没有食堂,员工中午只能到外边吃饭。一天中午,我与同事一起到外面吃饭,回来过马路在斑马线等绿灯时,我被一辆逆行的电动车撞倒。肇事者逃逸,至今未抓获。经医院检查,我右小腿断裂。我向单位申请工伤,领导却说我是中午休息时间在公司以外的地方被撞伤的,既不在工作场合,外出也与工作无关,所以我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请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法律专家回复:单位说法不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来看,首先,午休返回单位上班的路上,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二,职工在斑马线等待时被逆行电动车撞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所述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三,职工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且按时缴纳了社保。基于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职工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且职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您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专家回复:单位说法不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来看,首先,午休返回单位上班的路上,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二,职工在斑马线等待时被逆行电动车撞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所述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三,职工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且按时缴纳了社保。基于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职工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且职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