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供伪证不予认定工伤
2016-08-08 09:39:04青岛全搜索电子报佚名查看次数:395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刘某称,2010年11月20日14时许,自己在单位仓库扭伤右足,当天到某医院拍片诊断为骨折。2011年1月6日刘某申报工伤。
单位在限期举证中不承认与刘某有劳动关系,单位数人证明刘某在单位没有受伤,单位怀疑刘某骨折是陈旧性骨折,要求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调查。
刘某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供了四次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放射报告等。但是在刘某的四次门诊病历中,诊断内容前后不一致,有细微差别。且刘某没有提供对自己最有利的初诊放射报告。以上情况非常反常,是为疑点。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经调查核实:某医院2010年11月20日、11月 27日、12月 16日没有刘某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几天均有刘某丈夫张某某的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2010年12月31日,该医院有刘某的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经深入调查,某医院外科医师承认在医院领导压力下书写虚假病历、虚假诊断。通过调查刘某两位证人,一名称没有亲见刘某受伤过程,是听刘某说她受伤了;另一名证人也表示也没亲见刘某受伤,因为刘某与该证人同村,且找到证人家里来,碍不过面子才作证。据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做出不予认定结论。
职工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案经当地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维持了本机关决定。
争议焦点:职工或企业提供伪造的证据,一经查实是否影响认定。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刘某虽然是以张某某名义就诊的,但是的确是在看自己的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刘某涉嫌伪造医疗材料。
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
在该案中,企业也提供了虚假的证据,称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但经劳动仲裁和诉讼后,相关部门去伪存真,判定了劳动关系。
职工为了认定工伤并且工伤鉴定达级,阻止企业对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动用关系迫使医师书写不实病历和诊断,导致刘某提供的相关医疗证据失效。而刘某2010年12月31日就诊的材料是真实有效的,但这份有效的证据又不能证明该职工受伤、骨折。
据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
4、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同意工伤认定部门意见。
处理结果:
市政府法制办最终复议结果维持了对刘某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判断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没有谈到如何判断证据的真伪,这就需要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了解医院、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的办事程序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验证工伤认定材料的真伪,做到还原事实真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尊重相关机关做出的专业结论。但是工伤认定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对所有的结论都迷信盲从。一定要对证据去伪存真,应用真实的证据进行工伤认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如实提供工伤认定证据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刘某称,2010年11月20日14时许,自己在单位仓库扭伤右足,当天到某医院拍片诊断为骨折。2011年1月6日刘某申报工伤。
单位在限期举证中不承认与刘某有劳动关系,单位数人证明刘某在单位没有受伤,单位怀疑刘某骨折是陈旧性骨折,要求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调查。
刘某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供了四次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放射报告等。但是在刘某的四次门诊病历中,诊断内容前后不一致,有细微差别。且刘某没有提供对自己最有利的初诊放射报告。以上情况非常反常,是为疑点。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经调查核实:某医院2010年11月20日、11月 27日、12月 16日没有刘某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几天均有刘某丈夫张某某的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2010年12月31日,该医院有刘某的挂号、就诊、拍片、缴费记录。经深入调查,某医院外科医师承认在医院领导压力下书写虚假病历、虚假诊断。通过调查刘某两位证人,一名称没有亲见刘某受伤过程,是听刘某说她受伤了;另一名证人也表示也没亲见刘某受伤,因为刘某与该证人同村,且找到证人家里来,碍不过面子才作证。据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做出不予认定结论。
职工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案经当地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维持了本机关决定。
争议焦点:职工或企业提供伪造的证据,一经查实是否影响认定。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刘某虽然是以张某某名义就诊的,但是的确是在看自己的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刘某涉嫌伪造医疗材料。
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
在该案中,企业也提供了虚假的证据,称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但经劳动仲裁和诉讼后,相关部门去伪存真,判定了劳动关系。
职工为了认定工伤并且工伤鉴定达级,阻止企业对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动用关系迫使医师书写不实病历和诊断,导致刘某提供的相关医疗证据失效。而刘某2010年12月31日就诊的材料是真实有效的,但这份有效的证据又不能证明该职工受伤、骨折。
据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
4、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同意工伤认定部门意见。
处理结果:
市政府法制办最终复议结果维持了对刘某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判断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没有谈到如何判断证据的真伪,这就需要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了解医院、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的办事程序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验证工伤认定材料的真伪,做到还原事实真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尊重相关机关做出的专业结论。但是工伤认定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对所有的结论都迷信盲从。一定要对证据去伪存真,应用真实的证据进行工伤认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如实提供工伤认定证据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