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工伤赔偿还能讨到吗
2016-08-05 10:13:26城市商报邹强查看次数:498
20年前,沈某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年后,沈某被公司解雇。他想知道,20年前自己没有主张的工伤赔偿,如今还能讨回来吗?日前,虎丘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1995年3月,某电子公司员工沈某在操作小型冲压机时,右手大拇指被机器截断1.5厘米。公司把他送往医院治疗,但并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在医院治疗6个月后,沈某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此后他也一直没有就工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前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减员工,因此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以前公司说过,我的工伤在离职时会得到一次性补偿的。”沈某告诉法官。可是,公司却否认这一说法。公司认为:“沈某在工作岗位受伤是事实,但是工伤补偿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而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应由公司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拿到工伤补助,沈某于前年3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沈某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结果,工伤认定失败。
无奈的沈某又向法院起诉,诉请28万元的工伤补偿。但是由于没有工伤认定,沈某诉请的工伤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无法实现。随后,沈某又向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沈某的劳动能力等级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沈某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改为请求按照人身损害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不按劳动争议主张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已明确选择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因此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终结,此后再未治疗,所以自此时起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自1995年9月算起。最终,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公司不申请的,家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无合理理由超出1年不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因此,员工在受工伤以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工伤补偿。否则,超过认定时限将无法取得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也无法取得应有的工伤补偿金。
1995年3月,某电子公司员工沈某在操作小型冲压机时,右手大拇指被机器截断1.5厘米。公司把他送往医院治疗,但并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在医院治疗6个月后,沈某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此后他也一直没有就工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前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减员工,因此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以前公司说过,我的工伤在离职时会得到一次性补偿的。”沈某告诉法官。可是,公司却否认这一说法。公司认为:“沈某在工作岗位受伤是事实,但是工伤补偿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而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应由公司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拿到工伤补助,沈某于前年3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沈某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结果,工伤认定失败。
无奈的沈某又向法院起诉,诉请28万元的工伤补偿。但是由于没有工伤认定,沈某诉请的工伤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无法实现。随后,沈某又向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沈某的劳动能力等级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沈某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改为请求按照人身损害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不按劳动争议主张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已明确选择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因此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终结,此后再未治疗,所以自此时起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自1995年9月算起。最终,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公司不申请的,家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无合理理由超出1年不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因此,员工在受工伤以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工伤补偿。否则,超过认定时限将无法取得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也无法取得应有的工伤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