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工伤 >> 查看内容

因工伤取得的补偿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08-03 09:42:36呼和浩特晚报王英查看次数:509
  市民刘先生:今年年初我在单位新建项目监工时,不小心从三楼楼梯处摔倒跌落,导致右胳膊骨折,右小腿骨折,在家休息了三个多月,后来经过单位申请,我的情况被确定为工伤,并且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现在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我银行卡里,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329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