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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保待遇调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达九成

2016-08-01 09:26:31福州晚报李晖查看次数:421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我市今年年初开始试行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我市目前已对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待遇进行部分调整,同时,我市还提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县级中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
  此次的补偿待遇调整主要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在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为6万元(含)以下的,报销比例由此前的85%提高到90%;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为6万元至14万元的,报销比例由此前的30%提高到40%。

  此外,从7月1日起,我市城乡参保居民在6个县(市)的县级中医院(二级)住院报销比例,在当地同等级别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城乡参保居民到这些中医院住院治疗时更加省钱。这些中医院分别为:连江县中医院、罗源县中医院、闽清县中医院、永泰县中医院、福清市中医院、长乐市中医院。
  鉴于部分边远乡镇医疗资源比较匮乏,我市福清市新厝镇参保居民在莆田涵江平民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闽清县桔林乡参保居民在古田县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其中桔林乡后洋、半岭、高洋、新光、宝湖5个村的参保居民在古田县水口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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