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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建筑项目须先参保再开工

2016-07-06 10:20:29无锡商报佚名查看次数:462
  建筑业风险高、农民工集中,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一直都比较突出,如何才能更好的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呢?昨天,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我市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建筑业项目必须先参保放能施工,而参保方式也可以按照项目为单元进行参保,以此来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业工伤争议多
  “建筑项目经常是层层转包,农民工有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受雇佣于哪个企业,一旦出现了工伤问题,纠纷很多,维权也很难。”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工伤后争议纠纷事件占据了劳动仲裁、监察案件中很大的比例,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员工和企业都存在很大伤害。
  而此次针对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后,可以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了广大建筑业职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企业可按项目参保
  针对建筑业的特点,新政策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以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工程项目。
  在开工前,由施工总包单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覆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所有单位及进入该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项目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实名登记手续。
  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之日止。

  须先参保方开工
  记者了解到,新政中也明确了该经费来源,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有效地减轻了建筑企业的负担,保障了参加工伤保险资金的来源。
  目前人社部门已经与住建局完成经办流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项目不得发放《安全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把住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关口,大大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度。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将对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规定期限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视为安全措施未落实,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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