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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去自家的店铺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2016-05-23 17:00:54市人社局 杨素环查看次数:483
  沙某系哈密市某事业单位职工,其丈夫在哈密市大十字商业街开有一家烤肉店,沙某下班后就去店铺帮忙打理生意,并住在店里,第二天从店里直接去上班。2015年11月3日下午下班后,沙某像往常一样去其丈夫的店铺,下了公交车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碰撞受伤。该事故经哈密市交警大队认定,沙某无责任。

  事后,沙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时,单位同事均反映沙某几乎每天都去丈夫的店铺,还认为烤肉店就是她的家,不知道她还有另外一个 “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沙某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行应当认定为工伤。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情行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沙某每天下午下班去丈夫的店铺,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应视为工作地与住所地的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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