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签合同出工伤企业也要赔 工伤索赔分4步走
出租车承包人请来开车的伙计出了事故,出租车公司要不要负责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出事故责任自负”的协议,协议是否有效?工人未办社保出工伤,该由谁负责?近些年,因企业不规范用工,“黑工”在工伤事故赔偿中引发了诸多纠纷。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一些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未签合同出工伤企业照赔不误
2013年12月,罗先生受聘于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交职工社会保险。
2014年2月23日,罗先生在鑫泰公司锯木料时,右拇指不慎被电锯锯断,鲜血直流。他被工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先生受伤属于工伤事故。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
罗先生向漳州市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其与鑫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6万多元。
去年,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鑫泰公司向罗先生支付工伤待遇等合计21万多元。
鑫泰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公司与罗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罗先生只是临时过来帮忙的,出事不应由公司负责。该公司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芗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受聘于鑫泰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鑫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罗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罗先生因公受伤致残,依法可享有工伤待遇,因鑫泰公司未为其缴交职工社会保险,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他的工伤待遇赔偿。因鑫泰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向他支付两倍工资。
据此,该院判令鑫泰公司向罗先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5万多元。
鑫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二:承包人私招的哥受伤
公司难逃责任
2011年1月,泉州一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指定型号的出租车交由他承包经营。王先生招收卢先生为出租车夜班司机,卢先生在出租车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4年,卢先生载客时发生碰撞,他身受重伤。经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先生属于工伤。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的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七级。
卢先生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应支付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万多元,同时解除出租车公司和卢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出租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无需支付上述各项费用。
鲤城区法院一审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请。出租车公司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初,泉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虽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卢先生由王先生招聘,但因王先生个人并不具有运营权,只有出租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但对赔偿数额认定有误。该院终审判决解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向他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0万多元。
案例三:公司免责约定无效
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林先生在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4年,他被确定为煤工尘肺壹期,因工伤残六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2014年5月,林先生与宁洋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林先生的工伤待遇由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支付。林先生领取社保中心核定的待遇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自愿放弃要求宁洋公司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月底,林先生(甲方)、宁洋公司(乙方)、第三人社保中心(丙方)共同订立《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乙方和丙方分别支付给甲方伤残就业补助金72256.86元。之后,林先生领取了社保中心的补助金,而宁洋公司以之前已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武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因工致六级伤残,虽于2014年5月与宁洋公司签订协议,但随后各方又自愿达成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该院判决宁洋公司应支付林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256.86元。
据经办法官介绍,五至十级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社保中心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助金。当前社保中心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均要求用工单位盖章。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先签订免责协议,再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此种免责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专家说法:工伤索赔分四步走
福建省总工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调查,在全国各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大多数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导致受伤工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且,工伤认定的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复杂,加大了维权难度。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平均历时3年9个月,最长甚至近7年。为此,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大主动监管力度,完善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常态化跟踪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正常情况下要分四步走。
第一,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