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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5-13 11:47: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佚名查看次数:6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的任务要求,按照地方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等原则,我们确定了辽宁省锦州市等100个地级行政区为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现将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发挥着骨干作用,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战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需要长期探索的系统工程。各省(区、市)要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深化医改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落实政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更加主动、积极地开展改革试点,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引领公立医院改革向纵深发展。试点城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制、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要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改革的行动力、执行力。

  二、细化改革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任务明确、分工具体、路线清晰、措施到位的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要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聚焦解决当地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建立问责机制,做到早部署、早开展、早落实、早见效;要将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实行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医药分开、在药品流通领域推行“两票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理顺医保管理体制、推进分级诊疗、强化绩效考核、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大力改善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加强综合监管等纳入2016年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予以推进落实。试点城市区域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综合改革。

  三、加强督导考核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公立医院改革摸底调查,为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加强对试点进展的监测,定期上报监测结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在试点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和重要经验,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督导评价,持续开展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区通报并问责,收回有关补助资金。

  四、强化宣传培训
  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试点医院院长的培训,增强对政策的把握理解,提高推进改革的管理能力。积极宣传公立医院改革的方针政策、重要部署以及各地推进改革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让群众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请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于6月30日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为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联系,请将省级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政府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试点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信息以及试点城市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政府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试点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信息(见附件2)于5月25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林永坚、曾智、甘戈
  电  话:010-62030758、62030835、62030893
  传  真:010-62030835
  邮  箱:glyyggz@163.com
  附件:1.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
  2.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试点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络员信息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务院医改办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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